金管會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行員於臺大醫院外收過程中款項遭竊所涉缺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合庫銀行辦理行員行外收付款項機制及行員差勤控管之查核機制,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合庫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台大分行行員自111年7月1日至114年5月29日間執行外出收款作業,均未依該行規定由2名以上行員共同執行,且未使用可上鎖之手提箱裝置現金,以致運送過程現金387.5萬元遭竊。
(二) 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建立行外收付作業之勾稽機制:該行規定行員於簽到後如因公需外出,應於人事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外出;惟若屬辦理行外收付款款項等需二人以上同行之情形,現行系統尚無法就單人外出情形進行勾稽或事後查核,致相關控管機制未臻完善。
(2) 未建立妥適之內部稽核機制:該行稽核人員對行外收付款項作業之查核,僅以書面審核備查簿及外收清單是否合規為主要方式,未建立其他輔助查核機制,致使行員得以事後補齊書面簽核以掩飾實際作業缺失。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確實執行營業場所外收付款項作業規範:該行規定運送現金之金額超過30萬元應由2名以上行員共同擔任、並使用可上鎖之手提箱裝置現金及運送過程嚴禁現金無人看管。惟本案行員一人外出收款,以致運送過程現金無人看管,且未使用可上鎖之手提箱裝置現金,將現金袋置於辦公室門口椅子,致遭歹徒竊取裝有現金之手提袋。
(2) 員工未確實執行外出登記作業:該行規定員工簽到後公出均應於人事差勤管理系統辦理申請,經簽核後始得離行,惟本案行員未辦理公差手續即赴指定地點收款。該分行未能妥善管理人員外出差勤,致行員一人獨自外出收付款遭竊。
(3) 未落實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照會機制:該行以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審視外收人員回行後,相關帳務是否確實登帳及分行襄理級人員是否依規向外收客戶照會交易等辦理查核,該分行依規定完成「資金運送備查簿」紙本軌跡,惟覆核人員未能發現外出收付之行員及未實際外出之行員於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上蓋章覆核等之作業與實際情形不合,未確實查證。
四、裁罰結果:
(一) 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請該行進行清查,並將清查結果陳報董事會。
2、請該行依所報改善計畫落實執行,並由稽核單位列管追蹤及納入內部查核重點。
3、請該行將本案例提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6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一、受裁罰之對象:合庫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台大分行行員自111年7月1日至114年5月29日間執行外出收款作業,均未依該行規定由2名以上行員共同執行,且未使用可上鎖之手提箱裝置現金,以致運送過程現金387.5萬元遭竊。
(二) 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建立行外收付作業之勾稽機制:該行規定行員於簽到後如因公需外出,應於人事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外出;惟若屬辦理行外收付款款項等需二人以上同行之情形,現行系統尚無法就單人外出情形進行勾稽或事後查核,致相關控管機制未臻完善。
(2) 未建立妥適之內部稽核機制:該行稽核人員對行外收付款項作業之查核,僅以書面審核備查簿及外收清單是否合規為主要方式,未建立其他輔助查核機制,致使行員得以事後補齊書面簽核以掩飾實際作業缺失。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確實執行營業場所外收付款項作業規範:該行規定運送現金之金額超過30萬元應由2名以上行員共同擔任、並使用可上鎖之手提箱裝置現金及運送過程嚴禁現金無人看管。惟本案行員一人外出收款,以致運送過程現金無人看管,且未使用可上鎖之手提箱裝置現金,將現金袋置於辦公室門口椅子,致遭歹徒竊取裝有現金之手提袋。
(2) 員工未確實執行外出登記作業:該行規定員工簽到後公出均應於人事差勤管理系統辦理申請,經簽核後始得離行,惟本案行員未辦理公差手續即赴指定地點收款。該分行未能妥善管理人員外出差勤,致行員一人獨自外出收付款遭竊。
(3) 未落實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照會機制:該行以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審視外收人員回行後,相關帳務是否確實登帳及分行襄理級人員是否依規向外收客戶照會交易等辦理查核,該分行依規定完成「資金運送備查簿」紙本軌跡,惟覆核人員未能發現外出收付之行員及未實際外出之行員於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上蓋章覆核等之作業與實際情形不合,未確實查證。
四、裁罰結果:
(一) 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請該行進行清查,並將清查結果陳報董事會。
2、請該行依所報改善計畫落實執行,並由稽核單位列管追蹤及納入內部查核重點。
3、請該行將本案例提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6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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