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發布「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為增加保險業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下稱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提升投資人之信賴、引導永續資金投入,並加速我國企業永續轉型及淨零承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112年8月17日發布之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比照公開上市上櫃公司作法,規劃將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公司納入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爰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應自115年會計年度起揭露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資訊,並應於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內更新。
二、為利保險業了解相關編製原則及與現行永續報告書之差異,定明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重要規定。
三、為確保溫室氣體資訊揭露之品質,定明保險業就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
四、考量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及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涉及國家整體永續政策,定明主管機關得認可其他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及另定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時程。
五、因應承接問題保險公司之接管公司於接軌IFRS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後,原問題保險公司之區隔帳戶仍將延用RBC制度,致接管公司無法適用新制度揭露整體資本適足率,爰增訂保險公司有沿用舊資本適足率制度(RBC)之區隔帳戶者得免予揭露整體資本適足率。
六、為利民眾瞭解攸關消費者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定明各財務資料及業務事項等應揭露項目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有關保險業適用之一定條件,亦配合上開二管理辦法修正同時發布函令,規劃須適用之保險業範圍及期程如下:
一、上市上櫃之保險業:
(一)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100億元以上者,於115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者,於116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三)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於117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合併報表之母公司為上市上櫃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業:
(一)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者,於115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者,於116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三)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於117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三、非屬前開類型之保險業:
(一)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者,於116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於117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四、得排除適用之保險業: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及外國再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金管會表示,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可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投資人信賴,降低漂綠、提升國際能見度、引導永續資金投融資,及加速企業之永續轉型及帶動供應鏈減碳。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應自115年會計年度起揭露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資訊,並應於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內更新。
二、為利保險業了解相關編製原則及與現行永續報告書之差異,定明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重要規定。
三、為確保溫室氣體資訊揭露之品質,定明保險業就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
四、考量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及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涉及國家整體永續政策,定明主管機關得認可其他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及另定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時程。
五、因應承接問題保險公司之接管公司於接軌IFRS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後,原問題保險公司之區隔帳戶仍將延用RBC制度,致接管公司無法適用新制度揭露整體資本適足率,爰增訂保險公司有沿用舊資本適足率制度(RBC)之區隔帳戶者得免予揭露整體資本適足率。
六、為利民眾瞭解攸關消費者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定明各財務資料及業務事項等應揭露項目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有關保險業適用之一定條件,亦配合上開二管理辦法修正同時發布函令,規劃須適用之保險業範圍及期程如下:
一、上市上櫃之保險業:
(一)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100億元以上者,於115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者,於116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三)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於117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合併報表之母公司為上市上櫃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業:
(一)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者,於115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者,於116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三)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於117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三、非屬前開類型之保險業:
(一)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者,於116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二)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於117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四、得排除適用之保險業: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及外國再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金管會表示,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可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投資人信賴,降低漂綠、提升國際能見度、引導永續資金投融資,及加速企業之永續轉型及帶動供應鏈減碳。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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