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強化銀行與執法機......
為促使銀行對存款帳戶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建立銀行與執法機關合作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95年訂定發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經參酌執法機關偵辦不法案件經驗與銀行業者實務運作需求,擬修正本辦法,增加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存款帳戶之態樣,且如有重大或急迫之疑似不法或異常情形,銀行得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期能強化銀行與執法機關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銀行法第45條之2明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暫停部分或全部交易。本辦法將該等帳戶區分為二類,第一類帳戶包括偽冒開戶、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第二類帳戶則是具可疑或異常表徵,有持續監控之必要者。本辦法第4條第2款列舉第二類帳戶之可疑或異常態樣,本次參酌執法機關建議與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子法規定,擬增加可疑或異常態樣。
依現行本辦法第5條規定,銀行對第二類帳戶應持續進行監控,並得通知司法警察機關。金管會表示,配合高檢署推動「可疑帳戶預警中心制度」,擬於本辦法第5條增訂,第二類帳戶如有重大或急迫情形,銀行得通知高檢署,以利檢察機關及早介入調查偵辦,即時阻斷不法金流與打擊犯罪。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總說明及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附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銀行法第45條之2明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暫停部分或全部交易。本辦法將該等帳戶區分為二類,第一類帳戶包括偽冒開戶、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第二類帳戶則是具可疑或異常表徵,有持續監控之必要者。本辦法第4條第2款列舉第二類帳戶之可疑或異常態樣,本次參酌執法機關建議與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子法規定,擬增加可疑或異常態樣。
依現行本辦法第5條規定,銀行對第二類帳戶應持續進行監控,並得通知司法警察機關。金管會表示,配合高檢署推動「可疑帳戶預警中心制度」,擬於本辦法第5條增訂,第二類帳戶如有重大或急迫情形,銀行得通知高檢署,以利檢察機關及早介入調查偵辦,即時阻斷不法金流與打擊犯罪。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總說明及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附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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