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

為協助期貨業廣納多元人才,金管會研議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1、「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增訂具有一定條件兼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且經參加期貨專業相關課程者,得擔任期貨業之內部稽核人員。
金管會表示,現行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除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或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外,應具備1年至3年以上於證券、期貨、信託、金融或保險機構之工作經驗,鑑於從事內部稽核工作者,應具備專業查核能力及期貨專業知識,復考量期貨商品具複雜性,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規範,放寬具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2年以上,且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經參加期貨公會舉辦之期貨專業相關課程15小時以上者,得擔任期貨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以提升期貨業競爭力。
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6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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