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放寬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考「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銀行法規檢視工作小組會議之建議,已研提「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下稱本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明定政府(含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銀行之負責人,同時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得不受本規定第五點對利害關係人投資禁止之限制。
按現行本規定第五點明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禁止目的主要係為避免利益輸送而影響銀行之健全經營。考量政府為銀行負責人,同時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且該銀行其他負責人未有擔任同一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尚無利益輸送之疑慮,爰參照銀行法第32條至第33條之2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規定,修正規定前揭情形得排除適用本規定第五點禁止投資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俾使銀行法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與投資管理一致,並可擴大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範圍與收益來源。
本次同時亦整合現有函令,包括財政部92年2月19日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215號令及金管會108年6月4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242010號令、108年12月2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189611號令等,均納入本規定,俾利銀行遵循,主要重點如下:
一、明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之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及國內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等二類有價證券,為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並訂定相關投資限額。
二、明定銀行於年度中因合併增資所增加之淨值,得予計入本規定計算投資限額所稱之核算基數。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按現行本規定第五點明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禁止目的主要係為避免利益輸送而影響銀行之健全經營。考量政府為銀行負責人,同時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且該銀行其他負責人未有擔任同一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尚無利益輸送之疑慮,爰參照銀行法第32條至第33條之2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規定,修正規定前揭情形得排除適用本規定第五點禁止投資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俾使銀行法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與投資管理一致,並可擴大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範圍與收益來源。
本次同時亦整合現有函令,包括財政部92年2月19日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215號令及金管會108年6月4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242010號令、108年12月2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189611號令等,均納入本規定,俾利銀行遵循,主要重點如下:
一、明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之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及國內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等二類有價證券,為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並訂定相關投資限額。
二、明定銀行於年度中因合併增資所增加之淨值,得予計入本規定計算投資限額所稱之核算基數。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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